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,李某跟陆某借了6.5万元,并写下借条。除此以外,李某还以陆某名义在多家银行贷款,共计17.8万元。奇怪的是,3个多月后,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了。这是怎么回事?
法院供图
2021年1月26日,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。>>
记者了解到,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,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做生意为由,向陆某借钱6.5万元,并承诺于2020年1月还款并支付利息。李某给陆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借条,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,借条内容字迹清晰。奇怪的是,3个多月后,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不见了。
经调查发现,李某书写借条时使用的应该是一种“字迹消失笔”,刚书写时字迹清晰,随着时间推移字迹会慢慢消失,消失的时间长短会受到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。
市场上常见的字迹消失笔大多半小时即字迹消失,常用于学生练字使用,李某使用的无疑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字迹消失笔。
幸运的是,陆某曾给该借条拍过照片,这张“神奇借条”的原貌得以呈现。
借款到期后,李某一直不还钱,陆某于是将他诉至法院。李某故意使用“字迹消失笔”书写借条的行为涉嫌诈骗,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承办法官表示,陆某与李某的案件提醒大家,借条书写现场完成,不要离开视线,同时查验书写用笔,以防出现“借条消失”。
承办法官表示,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,相当于简化的借款合同,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。借条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,有一定的书写规范。
为避免出现争议,写借条应注意以下六点:
写清楚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;写清楚借款金额,包括大写和小写;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,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,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;写清楚借款用途;写清楚借款的利息,写明确年利率或月利率;要有借款人本人的签章、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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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80万后老友身亡,继承人称“不差钱”否认借钱,法院这样判
张女士称向多年老友借款80万元后,老友身亡,为了要回钱,她把一众继承人告到法院。可继承人否认借过钱,还拿出银行凭证,称自家“不差钱”。记者近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获悉,海淀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张女士称,自己与邓某是多年朋友,双方家庭经常往来,2013年3月,邓某称在外投资项目急需用钱,向自己借款80万元,还承诺用一用就还。张女士出于朋友关系及对邓某的信任,同意借款,并于当年3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打给邓某80万元。可邓某借款后,一直以“项目正在投入”“用不了一两年就能挣大钱”“项目挣了钱一定不会亏待朋友”等借口,屡屡搪塞张女士的催款。
2016年5月,张女士因孩子出国留学急需用钱,把邓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还款,诉讼期间,邓某去世,项某、邓某某、淳某三人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。因此,张女士要求三人承担还款责任。
被告一方提出,张女士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压根不成立。张女士仅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条,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、借条、欠条或还款日期等债权凭证来证明80万元为借款。
项某还说,邓某也没有借款的必要性,并提供银行凭证——张女士于2013年3月12日向邓某汇款,而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6日长达60多天的时间内,邓某累积使用的款项不超过14万元,因此可以证明没有张女士所述的“急需用钱”的事实。
为更进一步证明自家不急需用钱,项某还打印了个人当期两笔活期理财金,分别为168万元和18万元,截止2013年3月31日理财金未取。项某认为,多项证据都证明邓某个人及家庭都不急需用钱,没有借钱的必要。
那这8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?
被告方称,这80万元是张女士前夫与邓某进行商业合作,而向邓某支付的20%技术股费用和劳务费用,并提供了相应证据。
法院审理认为,从现有证据看,邓某并无借贷必要,而且从邓某与张女士前夫的交往密切程度看,如果有借贷需求,邓某也不应向张女士提出,不符合常理。而从双方合作内容来看,汇款支付均发生在张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可能性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。